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及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售卖烟花爆竹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,严禁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。
二、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售卖烟花爆竹;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,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,实行一店一证,严禁超量存储、异地存放。
三、严禁通过快递、物流等寄递烟花爆竹,严禁通过网络非法销售烟花爆竹,非法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,一经发现,一律依法从严处罚,并对违法违规单位及个人实施联合惩戒。
四、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到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,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。
五、存在非法经营、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成品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非法经营、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,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有奖举报,一经核实立即兑现奖励,举报电话:12345或6618009。